沪农委〔2015〕249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本市农村改革,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8月28日
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本市农村改革,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市级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发展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区县深化本市农村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除外)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原则
(一)先改后补,鼓励改革。支持和鼓励区县深化农村改革,创新举措促进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取得显著改革发展成效的实施者予以一定奖励。
(二)公开公正,科学评估。建立农村改革发展考评制度,考评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经考评通过后方予以奖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奖补解决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最直接的改革发展问题;对经济薄弱的地区,适当予以倾斜。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改革发展奖补申报公开透明、资金考评公平公正,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第四条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农村改革发展奖补政策,负责对各区县农村改革发展工作考评,市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安排改革发展奖补资金,并按考评结果分配相关区县。各区县农委是改革发展奖补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农委、财政局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改革发展奖补资金。
第二章奖补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改革发展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是本市开展农村改革发展工作并通过考评的区县。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方案。
第六条改革发展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各项农村改革工作,以及经济薄弱地区尤其是纯农地区对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新路径、新模式的探索工作。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购买车辆、楼堂馆所等支出,以及与农村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奖补标准分为一、二、三类。一类为重大改革发展(得到国家层面肯定,业绩卓越,形成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奖补资金为500万;二类为重点改革发展(得到市委、市政府肯定,业绩突出,形成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按照改革目标要求,超额或提前完成改革任务,成效突出),奖补资金为300万;三类为一般性改革发展(按照改革目标要求,完成改革任务,改革成效比较明显,受到群众欢迎),奖补资金为50-100万元。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考评组对各区县上年度农村改革发展工作考评结果确定奖补资金具体金额。
第三章考评程序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根据上年度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目标任务,由各区县农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改革发展工作的相关材料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进行申报。各区县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申报改革发展奖补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建立健全改革发展体制机制,成立相应的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指导实施政策和方案。
(二)程序合法规范。改革方向符合国家和本市改革发展要求,改革于法有据,工作方案周全详实,实施过程公正公开,改革发展步骤有序合规。
(三)改革措施有力。按照各项改革的目标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完成改革任务。
(四)改革成效明显。按照既定的改革目标,完成改革任务;或者率先在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发展经验;或者切实消除城乡差距、让农民共同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或者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农民可持续性大幅度增收等。
改革具体考评指标体系,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本市各项改革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市农委、市财政局邀请相关专家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对申报的改革发展项目进行考评,方式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发放调查问卷、实地查看改革发展项目、走访干部群众等。考评小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对经考评达到农村改革发展奖补条件的区县,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改革发展考评结果,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区县农委、财政局要建立规范化的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改革发展奖补项目与现有支农项目的衔接,防止重复立项与补助;要逐步将改革发展奖补资金列入上海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公开公示,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市农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管,确保奖补资金切实发挥效用。
第十三条对改革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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