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序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再落一子。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试行办法相比,最大的突破在于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即取消跨国公司外债规模审批,改为按照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自行决定对外发债。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这相当于将此前在上海自贸区等区域试点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只不过目前仅限于在跨国公司。
  根据《规定》,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至于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规定》中给出的上限是净资产×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均为1,意味着跨国公司外债上限目前为净资产的1倍,不过同时需满足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这一条件。
  笔者注意到,尽管将上海自贸区等区域试点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但与上海自贸区版本又略有不同。
  今年2月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放开区内企业和上海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境外融资,其中允许各类企业自主从境外融入资金,融资上限为实缴资本的2倍。
  相比较而言,上海自贸区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不仅针对各类企业(并不局限于跨国公司),且没有对资产负债率的要求。
  除了上海自贸区外,今年3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在深圳前海、江苏张家港、北京中关村三个区域进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注册在该三个区域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即外债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倍,且要满足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规定》还对跨国公司国际主账户功能进行了优化。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而此前的规定则是,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在简化账户开立要求方面,《规定》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简化外汇收支手续方面,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在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方面,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等。
  跨国公司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的改革,被认为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项举措,可拓宽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此前有消息称,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之前,我国将重点布局四项资本项目开放的措施,分别为个人投资者出海(QDII2)、深港通实施、债券市场继续对外开放以及企业外债管理制度改革。
在2015年陆家嘴论坛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方上浦曾表示,将进一步改进跨国公司资金池的运营管理,研究允许跨国公司成员实施比例的自律管理,丰富资金运营渠道和方式,充分发挥企业两种市场、两种资源,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体制和机制,为下一步整体的改革进行探索。据透露,未来将研究中外资企业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试点企业都可以在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下根据比例自律原则借用外债,从而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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