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商合〔2015〕159号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轮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以下简称《邮轮旅游合同》),并决定自2015年8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8月25日起,在邮轮旅游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邮轮旅游合同》。旅行社自行拟定的邮轮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须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做好《邮轮旅游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邮轮旅游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和上海市旅游局网站(http://lyw.sh.gov.cn)予以公布。
四、《邮轮旅游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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