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发〔2015〕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
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由市医保事业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注销个人医疗帐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四、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和《经办规程》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信息,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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