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8月12日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意见稿指出,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构组织在申办经营放贷业务许可时,须先向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经营非存款类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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