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
(二)申请单位近五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体系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详见附件4)汇率;
(六)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七)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交和期限
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须按顺序排列装订,并与电子版相符。
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本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照上述要求,将备齐的申报材料和电子数据(光盘)贰套,于2015年7月17日前选择送至以下单位:
1、 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负责收集企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05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联系电话:李老师 34610073 蔡老师 34610075
2、 上海市商务行政事务中心,负责收集企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2号门5号楼1层办事大厅35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联系电话:上海市商务委 国际服务贸易处
联系人:杨松 23110714 钱司玮23110759
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行[2015]21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4]36号)
附件:
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汇总表
4、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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