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为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
二、对4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附件: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任:徐绍史
201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