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5〕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此,现就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指导原则
(一)全面覆盖。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总体职责与要求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和指导。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各区县、各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非公务员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包括: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六、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助手和参谋,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有条件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招录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七、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要求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加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可以成立由办公厅(室)、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或者选聘小组,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具体程序由选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未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八、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方式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用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可以续聘。
九、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源共享
区县政府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市政府工作部门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
各区县、各部门要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组织保障。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配足配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好用好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市、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充实政府法制工作人员。
(二)机制保障。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开展立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和保障。
(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
十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各级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时,应当反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通过区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在需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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