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执规〔2015〕338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测绘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管理,确保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保障城市规划的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确保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的紧迫性、重要性

  城市规划是城市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依法行政,是新形势下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体现。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是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测量报告准确与否,关系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能否有效依法进行管理,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谐稳定。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测绘管理部门和相关测绘单位,一定要本着对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坚决制止各类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问题的出现。

  二、加强对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监管工作

  市、区(县)规划土地、测绘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监管工作。

  1.实行竣工规划验收测量项目报备制度

  为保证规划土地、测绘管理部门掌握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实行竣工规划验收测量项目报备制度。凡承担竣工规划验收测量业务的测绘单位,每季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上报一次竣工测量项目承担情况。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上报的竣工测量报告应当符合质量要求。

  2.严格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资质的查验制度

  测绘依法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承担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测绘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未取得测绘资质和相应竣工规划验收测量业务范围的,一律不得承担。建设单位在委托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承担单位时,要认真查看市测绘管理部门公开的测绘单位相应信息,不得委托无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验收测量。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时,应查验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发现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竣工测量成果报告无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并应当通知市测绘管理部门,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竣工测量报告的编制单位予以处理。

  3.建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检验制度

  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规划的落实,测绘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对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的监管。对有竣工规划验收测量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进行相关的质量检验,并加强对其质量工作的指导。

  4.实行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成果认证制度

  为确保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对经市测绘管理部门质量检查发现有不合格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承担单位,经依法处理后仍保留其竣工规划验收测量业务范围的,实行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认证。即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半年)对其承担的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必须由具有国家或上海市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质量认证文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才能作为有效的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予以接受。

  5.推行质量公开监督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涉及到公众利益,对其质量的监督,应当重视发动社会各方的监督。测绘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规划土地、测绘管理部门要重视对竣工测量质量举报、投诉的查处工作。对在质量检验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单位、项目,要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系统内通报、网上公告直至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加大公开监督力度。

  6.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各测绘单位要加强自身的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诚实守信的形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合法参加市场竞争。测绘管理部门要建立测量单位诚信档案资料信息,作为资质、资格管理重要依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测量单位的质量信息反馈给测绘管理部门,共同构建测量单位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将诚信缺失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测绘管理部门要将列入黑名单的测量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加大对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规划土地、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加强对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监督检查,要自觉严于律己,勤政廉洁,严守纪律,严格依法管理。规划土地、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反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测量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的重大违法行为,规划土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坚决及时予以依法处理,一经发现,应依法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给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的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擅自从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活动的,一经查实,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行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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