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沪经信技〔2015〕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技术中心,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技〔2015〕214号),现就组织开展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区(县)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认定指标:

  1.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6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二、申报办法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部门,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所属企业通过网上和书面并举的方式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

  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 ),按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并提交附件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时间截止期为6月12日。

  (二)书面申报

  企业网上成功提交相关材料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HEITC”水印的申报材料,连同相关的附件证明材料一并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威海路511号15楼1505室);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书面申报受理时间为6月16日—6月17日9:30-16:30。

  三、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张明辉 电话:23112782

  (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周冰沁 电话:61717673

  倪晓杰 电话:61717672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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