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60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0.003/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0.003/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0.005/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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