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信〔2015〕17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中有关“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的规定,现就开展2014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系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及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申报企业在2014年1月-2015年4月期间,首次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实现线宽在65纳米及以下的工程产品流片。
二、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2015年4月24日-2015年5月25日,申报单位至企业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2015年5月25日-2015年6月12日,区县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2015年6月15日,区县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电子信息产业处。
三、申报材料
(一)《2014年度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开展首轮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产品主要功能、技术指标、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三)与本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签订的工程流片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对照无误后退还);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首轮流片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附上审计时提供给事务所的相关费用及发票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打印(复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