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法〔2015〕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税务部门职能转变,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税务行政审批申请表(通用版)
2. 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通用版)
3. 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通用版)
4. 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用版)
5. 补正税务行政审批材料告知书(通用版)
6.准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通用版)
7. 不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通用版)
8.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通用流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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