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就发〔2015〕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研发[2015]8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离土农民的就业促进工作,现就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目的,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的现实需要,坚持服务农业改革大局,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城乡统筹倾斜农村,坚持改革创新注重操作,锁定人群,完善政策,加强服务,规范操作,努力探索形成促进离土农民就业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政策服务体系。
本市离土农民是指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离土农民名单由市农委确定并定期提供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完善相应就业促进政策举措,使离土农民就业环境明显改善,技能素质大幅提升,有就业意愿的离土农民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政策举措
(一)加大对青年离土农民的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将35周岁以下的青年离土农民全面纳入“启航”计划,以解决就业观念和职业技能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问题为重点,实施针对性就业帮扶。
(二)提升就业困难的大龄离土农民就业竞争力。对于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大龄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及其他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规定的离土农民,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三)给予大龄离土农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连续停止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其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给予大龄离土农民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的大龄离土农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包括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五)鼓励离土农民跨区域就业。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规定的跨区就业岗位补贴市级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各区县按规定对配套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对于离土农民到本区县其它路程较远乡镇就业的,各区县也可给予专项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区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六)提高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标准。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规定的专项就业补贴市级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各区县按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七)对接重大项目开发新岗位。各区县要将区域实施的重大项目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确保落户的重大项目拿出一定比例岗位用于招收本市离土农民等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形成重大项目建设和就业促进的联动机制。
(八)鼓励涉农单位成立青年见习基地。本市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相关规定申请成为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并享受政策扶持。各区县要积极引导并切实帮助本区县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一批既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又符合农村青年特点的职业见习岗位。
(九)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力度。试点建设若干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覆盖种植、蔬菜、畜牧、水产、农机等农业领域。依托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农民实际需求,加快涉农类培训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大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培训。完善涉农项目技能鉴定模式,在部分技能特征明显、农民就业集聚的初中级项目中采用模块化鉴定方式,高级以上项目采用考核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评价。
(十)加强离土农民非农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市郊区县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结合离土农民非农就业需求,各区县要大力开展离土农民非农就业的定向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离土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对实现非农就业的离土农民,大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促进离土农民的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十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离土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补贴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同时,各区县可以充分利用区县地方教育附加统筹资金,按规定用于本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排摸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农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将农业管理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信息管理平台”提供的离土农民信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相对接,加大调查摸底力度,及时了解离土农民的数量分布、就业状况、求职意向和服务诉求等基本情况。
(二)宣传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农业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在利用现有的信息网络、社会媒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各项政策举措进行宣传的同时,充分发挥村居委就业援助员深入基层的作用,利用村居委宣传栏、乡镇广播以及送政策下乡等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三)服务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农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离土农民的年龄特征、就业能力、就业观念以及求职诉求等具体情况和个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公共就业服务,做实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推荐、创业指导等各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四)责任到位。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农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制定适应本区域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出台区域性促进就业政策,做好经费保障,将工作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确保各项政策切实落地,确保各项举措实施到位,努力形成促进离土农民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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