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1255 |
1004 |
- |
≥35岁 |
1310 |
1048 |
838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45岁 |
1360 |
1088 |
870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