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15〕70号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沪科〔2012〕112号)试行情况,经研究,我委制定《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以下参考标准对上海市科技企业进行界定:
上海市科技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中任何三项条件的企业: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