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6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市、区(县)两级工商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简政放权、宽进严管、依法行政、创新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深化消费维权、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诚信建设、提升行政效能的总体思路,通过明晰市、区(县)两级工商行政执法事权,进一步优化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深化法治工商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负责受理并核准市工商局登记的名称中行政区划为上海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登记;
②负责核准各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中行政区划为上海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含字号分支机构的名称登记。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负责受理由其登记的名称中行政区划为上海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含字号分支机构的名称登记;
②负责受理并核准由其登记的名称中行政区划为上海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辖的不含字号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③崇明登记部门负责受理并核准由其登记的名称中行政区划为崇明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登记。
(二)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内资企业登记
①负责登记本市股份有限公司;
②负责登记本市内资企业集团及集团母公司;
③负责登记特定主体出资的企业,包括:
ⅰa.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ⅱb.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ⅲc.部队企业;
ⅳd.政法系统企业;
④负责登记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及其在上海开设的一级分公司、类金融企业、直销企业以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等;
⑤负责登记市工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及分支机构;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其他企业及分支机构;
⑦负责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企业及分支机构。
(2)外资企业登记
①负责受理登记市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②负责受理登记金融类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包括外省市);
③负责受理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公司及分公司;
④负责受理登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
⑤负责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集团;
⑥负责受理登记市商务部门审批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⑦负责登记市级审批部门批准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⑧负责登记本市除浦东新区外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
⑨负责登记本市除浦东新区外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⑩负责登记其他市工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1)内资企业登记
①负责登记辖区内企业及分支机构,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除外;
②负责登记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
(2)负责下列外资企业登记
①经市工商局委托或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受理登记辖区内除由市工商局受理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②负责登记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除外(浦东市场监管部门);
③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浦东市场监管部门);
④负责登记市商务部门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浦东市场监管部门);
⑤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浦东市场监管部门);
⑥负责登记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浦东市场监管部门)。
(3)负责登记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4)负责登记辖区内个体工商户。
(三)市场主体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组织开展全市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以及组织开展全市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随机抽查;
②负责组织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及违法案件的查处;
③负责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以及组织全市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④负责工商(市场监管)所综合监管系统的维护和调整。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对市工商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实施检查,以及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查询、举报核查等工作;
②负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③负责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④负责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工商(市场监管)所综合监管工作;
⑤受市工商局委托办理由市工商局登记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四)经济违法案件管辖和竞争执法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可依法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也可依法直接查办由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②负责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管辖争议,在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出现地域管辖争议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对案件进行管辖;
③负责查处本市范围内跨区县地域的案件、跨省市地域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④负责查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案件;
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
⑥负责审批下列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个人罚没金额或者罚没物品价值50万元以上的案件(浦东新区100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没金额或者罚没物品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浦东新区200万元以上);市工商局委托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重大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报经市工商局处理或者认定的案件;
⑦负责对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的工作规则进行统一的规定,明确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流程,优化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则;
⑧负责对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的工作质量和绩效进行监督、指导、评估和考核;
⑨负责确定工商(市场监管)所依照工商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行为;
②依法查处假冒、混同行为;
③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④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⑤依法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⑥依法查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
⑦依法查处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⑧依法查处商业诋毁行为;
⑨依法查处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或滥收费用行为;
⑩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无照经营的日常监管和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1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经市工商局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12经市工商局委托,负责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的查处。
(五)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负责本市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直销监管档案;
②组织开展对本市直销行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对直销行业的监管工作,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和办法,推进直销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
③对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门等单位的直销企业意见征询函进行核查反馈;
④受理、指导、协调有关违规直销和传销的举报;
⑤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行为;
⑥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本市重大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制定防范传销活动的宣传工作计划。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负责辖区内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省级分支机构除外)、服务网点、直销员、非直销经营网点等主体的日常监管,建立直销监管档案;
②负责报送辖区内直销监管数据、核查反馈等工作情况;
③依法查处辖区内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直销员、非直销经营网点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④受理辖区内有关违规直销和传销的举报;
⑤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法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⑥组织开展防范传销宣传,制定、落实辖区禁传工作措施。
(六)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组织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指导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
②负责组织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开展对网络交易行为的搜索检测、线索分送和统计分析,指导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协调跨省网络案件查处工作;
③负责指导开展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指导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农资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
④负责执业经纪人(不含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⑤参与其他新型市场的规范管理。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参与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
②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维护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配合开展跨省网络交易案件协查;
③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农资市场,依法查处农资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
④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执业经纪人、经纪机构,受市工商局委托,办理执业经纪人(不含房地产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和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负责部署、指导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工作,负责不合格商品的线索交派;
②负责全市联络点(站)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制订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制度和办法,指导开展联络点(站)和示范联络点(站)的创建工作,负责对联络点(站)建设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③负责指导全市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受理、分派,跟踪、督办投诉案件的处理,指挥协调本市重大或者跨区域消费者投诉处理;
④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⑤负责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指导、监督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负责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配合市工商局开展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工作,负责辖区内不合格商品的监督和查处工作;
②负责辖区范围内联络点(站)创建的整体规划和部署推进,定期对联络点(站)进行走访和指导,落实示范联络点(站)创建和评选工作;
③受理、处理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根据市工商局指定,处理跨区域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④负责开展辖区内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⑤负责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查处辖区内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八)商标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
②指导、监督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
③审查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案件;
④指导商标培育发展工作;
⑤牵头商标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⑥开展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指导著名商标监管和保护工作。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
②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
③办理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案件;
④受理、初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
⑤管理和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⑥开展商标培育发展工作。
(九)广告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指导本市广告业发展,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市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②负责本市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③负责上海报业集团、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及其所属大众媒介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许可;
④负责相关户外广告的登记:《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界定的重要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在同一时间段以同类形式、同一规格、同一内容跨区县发布的户外广告以及跨区县发布的流动性户外广告,市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的其他户外广告;
⑤负责本市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⑥负责本市烟草广告的审批;
⑦负责本市主要大众媒介(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站等)广告的监测抽查和违法线索交派;
⑧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指导辖区广告业发展,拟订区域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②负责辖区内大众媒介单位(上海报业集团、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及其所属大众媒介单位除外)的广告经营资格许可;
③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登记,以及受市工商局委托的其他户外广告登记;
④负责市工商局监测范围以外的辖区内大众媒介广告监测;
⑤开展辖区内广告发布行为的实地巡查,自行或受市工商局交派,查处违法经营广告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合同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负责指导本市合同行政监管工作;
②负责指导本市拍卖监督管理工作;
③负责指导本市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⑤负责本市格式条款监管工作;
⑥负责指导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⑦负责指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⑧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合同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整治。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在辖区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管;
②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拍卖行为;
③开展辖区内动产抵押物登记;
④在辖区内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合同;
⑤监督管理辖区内合同格式条款,依法受理格式条款备案;
⑥在辖区内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⑦在辖区内开展诚信宣传,培育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⑧查处辖区内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十一)法制保障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
①研究制定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②监督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③指导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辖区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④对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2)执法监督
①负责对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工商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②办理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③对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为被申请人且区(县)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④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审等管理工作。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1)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工商局的指导下,研究制定辖区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向市工商局备案。
(2)执法监督
①负责对本单位的工商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②办理所属工商(市场监管)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本单位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并向市工商局报备相关材料;
③向市工商局报备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本单位为被申请人且区(县)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
④负责本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领初审等管理工作。
(十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与运行维护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①负责上海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运维;
②负责上海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执行与管理;
③负责上海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的制定、执行和数据安全管理;
④负责上海工商信息系统的网络建设与维护,实现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所、队四级联网保障,包括市工商局互联网接入的网络管理;
⑤负责市工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以及下属的上海市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业务处理网站、上海市广告监督管理网站的统一建设与维护。
2.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①建立专职的信息化管理岗位,负责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计算机房设施、上海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部署的设备、网络设备及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所、队联网设备的运行与安全;
②负责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与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所、队的联网保障与网络安全;
③负责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工商业务数据的规范应用与安全管理;
④负责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自建的门户网站的安全与维护;
⑤负责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在用设备、网络设备及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所、队联网设备的资产管理;
⑥负责上海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在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工商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开展市、区(县)两级工商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是深化本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认识、认真领会,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行政执法事权分工,进一步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和执法资源配置,保障各项工作责任明确、有效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口径。各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切实保证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实效。顺应职能转变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信息公示等当前重热点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完善工作机制,在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工商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人才保障的同时,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工作实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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