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从事对外投资合作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规定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29号)、《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的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3、申请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案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2)劳务服务平台及承担建设单位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3)申请资金年度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人数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4、项目金额标准:
(1)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其中: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中:
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境外投资的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生效时间、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时间或租赁土地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应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3、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4、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5、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6、申请特定国家安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7、申请疾病防疫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疾病防治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8、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运营补助的项目,其实际费用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
9、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申报规定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二、支持内容
(一)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单位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高新技术、优势制造业项目;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查、设计、监理、投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企业、单位投议标承包能带动中国成分输出占60%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新能源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超过1亿美元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企业、单位实施的特种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及其衍生方式(BOOT、BOO、BT、TOT)和PPP项目等。
(三)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指本市企业、单位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三、支持的方式和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指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渔业资源探捕所发生的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和捕捞许可证费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对以上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2、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3、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单位,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每次的标准给予补贴。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指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对于应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商处)要求,企业、单位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相关费用,包括企业、单位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实际支付的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6、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
指对在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发生的,对项目人员、营地、工地、办公和生活场所等设施以及项目物资押运进行安全保卫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另行通知。
7、境外防疫处置费用。
指对企业、单位在境外开展传染病防疫所产生的医疗设备采购费、防疫药品购买费等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8、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及运营费用。
指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包括:
(1)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2)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3)宣传推介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介会、对接会、制作宣传手册、拍摄宣传片、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4)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组织编写、购买培训材料、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
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超过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人至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贷款贴息
对本市企业、单位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本市企业、单位或本市企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最终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核定利率的50%。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四、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1—15
附件1、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附件3-1、3-2、3-3企业申报说明、项目明细表、项目情况说明
附件4、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5、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附件6、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附件7-1、7-2、7-3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附件8、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件9、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附件10、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附件11、“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附件12、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13、防疫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14、特定国家安保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15、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专项资金审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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