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审批部门、工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
现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8日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限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积极营造宽松、平等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信息互联共享的平台优势,加强信息识别推送功能,实现基础数据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互联共享。市审改办、市工商局、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保工作平稳运行。
(二)规范工商经营范围。对于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综合审批部门的监管要求,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
1.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2.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依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3.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事项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各参与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工作,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全面落实、共同推进自贸试验区的先照后证改革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自贸试验区先照后证改革工作。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序推进,条件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此项工作涉及的各政府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与审批的各项衔接工作,及时总结评估改革经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提高监管效能,优化审批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措施。同时要从市场准入便利化角度入手,以简政放权为目标,探索许可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优化许可流程,降低准入门槛。
(四)着力提升审批与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各级审批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通过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自贸试验区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平台,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实现登记和管理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登记、审批、监管、执法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信息平台,通过数据对接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动态管理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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