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上海市定价目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发布工作,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及时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大市场价格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督促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推进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16日
上海市定价目录
说明
《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自动退出《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交通运输 |
城市客运交通 |
公共汽(电)车票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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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渡(含市区至崇明三岛水路客运)票价 |
市区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轨道交通基准运价 |
起讫站均在浦东新区、崇明县境内公交(含崇明境内水路车客运)票价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辖区内区域性出租车运价 |
车辆停放 |
公共换乘停车场所、部分外环线以内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以及机场、交通枢纽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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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外环线以外部分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含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车辆通行 |
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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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 |
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管输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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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道路客运 |
本市范围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上开行的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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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 |
商务座除外 |
道路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等站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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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排水 |
原水 |
市属原水系统(水利工程)供应的原水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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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区属原水系统(水利工程)供应的原水销售价格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自来水 |
市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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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区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排水 |
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污水处理)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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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区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污水处理)价格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再生水 |
市属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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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区属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3 |
燃气 |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及供应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人工煤气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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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
公交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
车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
各燃气销售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格 |
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 |
辖区内区域性独立管网供应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4 |
电力 |
市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电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5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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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
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
列入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的教材印张基准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6 |
基本医疗服务 |
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待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
7 |
基本养老服务 |
纳入市级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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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区县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8 |
基本殡葬服务 |
市级管理的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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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管理的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9 |
保障性住房和公有房屋 |
保障性住房 |
属于市管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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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市管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属于市管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 |
市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土地主管部门 |
属于区县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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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区县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 |
属于区县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公有房屋 |
公有房屋出售价格、租金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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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 |
有线电视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安装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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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市级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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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以外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11 |
环境保护 |
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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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含飞灰、废电池、工业废物、仪电废物、医疗废物、感光材料废物等)处置收费标准 |
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 |
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崇明县人民政府 |
12 |
公共设施 |
部分非居民用户和新建住宅电力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电力行业主管部门 |
辖区内公用事业经营者提供的具有强制性或垄断性的工程配套建设 |
新建住宅燃气管道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
新建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 |
新建住宅通信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主管部门 |
有线电视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广影视主管部门 |
13 |
重要专业服务 |
碳排放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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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收费标准 |
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收费标准 |
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 |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 |
重大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地震主管部门 |
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主管部门 |
律师服务(部分)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注:1、列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2、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