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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