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市与区(县)的核准权限。其中:
(一)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
1.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工业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4.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
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按照本目录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本目录细则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市与区(县)的备案权限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目录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辖河道及其水闸、泵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堤防护岸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火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中,11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浦东新区范围内110千伏项目由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予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省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三级航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及以上(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的通航建筑物、四级及以上航道沿线码头及航道整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烟草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苏州河(吴淞江)、跨三级航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列入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布局规划》中的A类、B1类A类是指对外综合性客运交通枢纽;B类是指轨道交通与公交换乘枢纽,其中轨道交通数量达到或超过3条的为B1类,轨道交通数量少于3条的为B2类。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有轨电车、快速公交系统: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核准。
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范围以外且由市统筹分配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供水:市定价供水服务区域内的原水工程、水厂和供水主管网(泵站)项目,以及跨区(县)供水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污水处理:市定价污水处理服务区域内的污水(泥)末端处理设施、污水主干管网(泵站),跨区(县)服务的污水(泥)处理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市定价的和跨区(县)的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雨排水系统:服务中心城区的排水主干管网、泵站、泵站截流设施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卫生:市属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文化: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市属文化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上述区域内的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娱乐:特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主题公园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各类民族宗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属殡仪火化设施、市属陵墓、市属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福利机构)等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会展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其中,本市核准权限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本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权限,负责其所属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本市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和本市对外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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