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法〔2014〕1052号
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的审批事项共计7项,分别为: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放的审批事项(1项)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二、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审批事项(6项)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2、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4、食品生产许可
5、食品流通许可
6、餐饮服务许可
上述调整事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实施,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应及时修订相关审批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同时做好对区(县)分局或市场监管局的贯彻培训工作。各区(县)分局或市场监管局,应对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及时做好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衔接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节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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