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文章附件:
相关链接: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2001-2003 上海投资网
    投资咨询热线:+0086 (21) 68868336, 68868321
    info@shanghaiinv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