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和完善本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的归集、披露和使用活动,优化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司规〔2013〕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若干规定》第二条所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审慎,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与责任人)本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部门是市司法局办公室,各区(县)司法局办公室,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司法鉴定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秘书处协助市司法局办公室,开展本机关、协会的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办公室的分管局领导,行业协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机关、协会落实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办公室,行业协会秘书处应当至少配置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信用信息维护人员,该人员为本机关、协会开展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市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并对区(县)司法局办公室和行业协会秘书处的信用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促进本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发展。

  区(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

  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业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

  第六条(信用信息系统及维护)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是承担本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归集和提供,依法向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社会公众以及信息主体提供服务的网络数据平台。

  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要运用信息化技术,整合市司法局信用信息系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法律服务行业管理系统、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管理系统等平台的数据资源,确保实现各平台有效衔接、互联互通,数据自动抓取、实时共享。凡在市司法局各网络数据平台中已有的数据,市司法局办公室不得再要求重复录入。

  第七条(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履行监督管理、表彰奖励职责的职能部门为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提供部门”)。信息提供部门是本机关、协会信用信息录入、提供、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归集职责)按照归集职责的不同,信用信息分为A、B、C三类。

  A类信息由市司法局负责归集、披露;B类信息由区(县)司法局负责归集、披露;C类信息由行业协会负责归集、披露。

  市司法局办公室可以根据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所承担的信用信息归集职责作出调整。

  第九条(归集程序)各信息提供部门承办人在信用信息产生或更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报送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查;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对被录入信用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查意见;经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查,被录信用信息符合准确性、完整性要求的,由信息提供部门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将被录入信用信息转送办公室或者秘书处审核;办公室或者秘书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披露被录入的信用信息。

  未经办公室或者秘书处审核的信用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条(信用信息查询)社会公众、信息主体、其他行政机关依据《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查询信用信息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引导其登陆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网页浏览的方式获取信息。

  社会公众、信息主体、其他行政机关书面申请索取《信用查询报告》的,统一由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分类监管等级评定程序)由市司法局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监管部门)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分类监管等级评定。

  监管部门依据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信用信息,对信息主体的分类监管等级进行初步评定;初步评定结果作出后,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初步评定结果的查询途径,并设定十五天的异议期,异议期从告知查询途径之日起计算。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在市司法局和行业协会网站发布通知的方式,将初步评定结果的查询途径告知信息主体。

  信息主体在异议期内,对初步评定结果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分类监管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监管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息主体。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程序)信息主体、社会公众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的,由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市司法局办公室受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司法局信息提供主体核查。市司法局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对被异议信息进行核实,若被异议信息应当是由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信息提供主体录入的,市司法局信息提供主体应当要求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就有关异议信息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据以作出录入或不录入被异议信息决定的证明材料;市司法局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异议信息的核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转送市司法局办公室办理。

  市司法局办公室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的四个工作日内,对被异议信息进行维护,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对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维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市司法局年度考核情况挂钩。对于发生信用信息维护不及时、信息录入不准确或者发生信息泄露等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司法局办公室对责任单位、部门以及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或者提请局领导批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司法局行政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市司法局办公室应当每年定期举办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培训班,对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所有参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的具体应用事宜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有效期限和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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