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工商管 (2014) 313 号

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6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全面推行企业网上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宽进严管”为原则,以规范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树立信用监管理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年报公示时间和对象

    (一)时间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对象

    1.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三、年报公示途径和方式

    (一)途径

    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h.gov.cn)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可以直接输入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陆系统,也可以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上提供的网址链接,登陆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方式

    1.企业: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的,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的,应当向工商所注册大厅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工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的年度报告。纸质报告书可以网上下载打印,也可以在工商所注册大厅窗口领取。

    四、工作内容

    (一)年报表式的统一和公示信息的纠错

    1.年报表式共有七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私营企业);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三是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非私营企业);四是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五是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内资非法人企业(非私营企业);六是分支机构、内资非法人企业(私营企业);七是个体工商户。表式中,私营企业比非私营企业多两项统计数据,即对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和非公党建情况统计。

    2.年报公示信息的纠错。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可以重新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系统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关闭更正功能,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不能更正不准确的事项。

    (二)非强制性公示事项的查询

    1.自主选择不公示信息的查询。企业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有三项:一是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信息;二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三是从业人数。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建议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后,同时到工商部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查询企业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2.对需要特别报送但不公示的信息,不提供查询。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特别报送的信息有两项:一是针对从业人数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再就业”等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信息;二是增加对非公党建情况统计。上述两项统计信息只报送并不公示,也不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

    (三)年报公示期间的信用监管

    1.对企业的信用监管。

    (1)在依法开展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在依法开展抽查以及办理案件、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部门应当在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监管。

    (1)在依法开展抽查以及办理案件、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3)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应当在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期间向社会公示。

    (四)注重实务操作,加强宣传培训

    1.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在工商所设立企业、经济园区工商联络员的信息档案,确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方面的作用,分批组织开展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熟悉《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流程和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年度报告。

    2.结合“走千家企业,助改革创新”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聚焦重要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区域,并重点关注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中小微型企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各类功能园区等六类企业,为企业提供新政策新规章的专题培训咨询服务,解答企业在公示中遇到的问题,现场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流程,提高企业申报能力。

    (五)废止年检验照,建立年报公示制度后的政策衔接

    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规定,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据此,对于历年度未申报年检的企业,以及历年度年检结果为检查待处理企业,工商部门不再强制要求其补办年检手续,企业涉及违反登记事项规定的,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实施《条例》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

    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年报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制定操作性强的年报公示工作流程,紧密结合辖区特点,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年报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和服务,有序推进年报公示各项工作

    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宣传力度,统一宣传内容,统一办事指南,提高社会对年报公示制度的知晓率,积极引导企业按时报送年报公示。要采取增设咨询窗口、咨询电话、集中上门指导等方式,加强年报公示咨询服务。要在办事大厅设立年报公示自助区,免费提供上网设备,并指定专人现场指导企业完成年报公示网上流程。要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维护系统运行正常。

    (三)加强年报信息数据的应用,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提供参考

    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运用年报公示信息系统,加强基础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对重点行业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提供参考。同时,要重点对今年3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以来新生小微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了解企业实际困难,提出帮扶措施,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效能监督,建立年报公示工作考核机制

    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管局要在组织全员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就监管干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年报公示实务操作开展针对性培训,使从事年报公示工作的一线干部切实做到懂流程、会操作、能解答,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年报公示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于每季度末将上述情况报市局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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