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享受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且必须符合《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列举的项目。
第二,需要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企业自主决定的,应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第三,企业委托外单位研究,委托方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是指委托方实际发生的税法列举的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并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需附报与支出相关的合法有效凭据复印件。
第四,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不得将生产领用的原材料计入研发费用,生产设备同时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其折旧数额应在会计处理时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和生产成本。
第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开发项目明细核算研发支出,并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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