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在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公布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配套的规章。上海东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锦)依据自身多年的服务经验,逐条对条例中的要点进行解读。
二、【重点解读】
【法定公开】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东锦解读】
工商部门要建立公示系统;
主动公开四类法定信息;
时间要求,以上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系统公之于众。
由于企业之前从来没有主动公示信息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对于上述信息公开,尤其是时间限制,很多企业会不注意而导致受到处罚。
【法定公开】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东锦解读】
这是对打造诚信体系的总体要求专门做出的规定。即,其他政府部门比如:税务局、环保、消防、质检、海关等对企业的处罚信息也要公示。虽然目前没有建立公示信息系统的要求和时间表,但东锦认为:今后政府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是大势所趋,企业不应存有侥幸心理。
【法定时限】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东锦解读】
本条规定了三个要求,一是时限要求,二是企业也要有的信息公示系统并向工商部门报送材料的要求,三是必须向社会公示。
虽然报送的截止日期是每年的6月30日,但根据东锦为企业办理年检的经验,搜集、整理、填写、核对企业信息需要一定的时间,尤其是获得财务数据需要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因此,东锦建议企业需要在截止日之前提前2-3个月开始准备年度报告。以免错过最后申报时间,或者由于时间仓促而导致数据有误。
【信息公示的内容】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东锦解读】
在列举的七项中前六项是必须要递交和公示的。但对于第七项的内容,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也必须如实向政府递交数据,并对这些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向政府予以负责,但企业出于商业保密的需要,可以不向社会公示,但不得拒绝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查询和核对,政府部门会重点对此类信息进行核对,甚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对。
由于企业需要根据此条例递交企业的财务信息,并对此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因此,虽然法定的年检审计报告取消了,但企业还是需要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以确保上述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如果企业不具备内部审计的人员或能力,为了规避企业自身的责任,东锦建议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根据审计报告的数据完成企业年度报告。
【限时公示】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东锦解读】
如果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公开的,工商部门会责令限期履行。
东锦需要特别提醒: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也要主动公示。对企业来说,以前这类信息往往只有政府部门和企业自身才知道,企业更不会主动公示,其它企业很难知道。因此,此条规定要求企业遵守各行政部门的法规,全方面的合法经营,而不能仅仅重视工商部门。
【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东锦解读】
对于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该条赋予了公众的监督权。即,举报、向政府查询核实。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书面的答复。
由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企业应对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保,不应存有侥幸心理。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东锦解读】
政府会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三所”配合抽查、检查。因此,企业如果有弄虚作假的信息,很难逃过专业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核查。
【预警信息】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东锦解读】
违法责任:
企业未按要求公示信息的、隐瞒及弄虚作假的要列入“异常名单”并视情况承担对应的责任;
满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困难的“移出”。即,想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至少要省一级的管理部门才有权实施。
可见,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企业来说付出的成本还是相当大的。
【实施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东锦解读】
也就是说,在2015年6月30日前,所有已经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均要有自己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都要交出信息公示第一卷;在本年10月1日至28日(节假日顺延,法定公开20日),凡产生本条例规定的重要信息的,也应及时公示。这就是本条例规定的紧迫性。
三、东锦的分析及企业应对措施的建议
1,年检改年报,颠覆传统监管方式
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年度报告制度和年检相比是颠覆性的。首先,两者责任对象不同,过去年检是企业把信息报工商局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随着年报制度的建立,企业信息要向社会公示,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更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其次,检查方法由过去政府检查、批准改为随机的事后抽查,抽查也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并可能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因此,东锦认为,虽然企业年检制度取消了,但根据此条例,相比传统的年检制度,企业的责任更大了,信息透明度要求更高了,处罚力度也更大了。
2,在政府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以及简化行政审批的背景下,《条例》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这事关企业在市场中的信誉以及由信誉所带来的权益,如果有企业没有认识到重要性,仍然认为这事可作可不作的话,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品尝到苦果。
3,综上所述,东锦建议企业对此条例的实施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建议企业尽快专设机构、配备专职法律、财务人员负责企业信息公示事宜;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东锦建议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负责企业信息的搜集、核对、整理、内部审计、登记、更新,还有应对政府部门可能的查询、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