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标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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