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平价转让缴税问题

  案例:某海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有两名自然人股东A、B,分别持股60%和40%,该企业专门从事水路货物运输。2011年10月,该公司股东B将所持股权平价转让给自然人C,报表显示,转让时点该企业净资产14960000元,未分配利润—40000元。这一平价转让行为引起了税务机关注意,经过调查发现,2011年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率90%,远高于同类企业,通过进一步调查,检查人员发现了该企业虚列燃油成本造成当年巨额亏损的事实,根据调查结果,该企业调整了会计账务和净资产数额,调整后股权转让时点该企业净资产为17100000.00元,股东B据此计算并补缴了相应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虚构一个股权平价转让的事实来规避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常见的、不太高明的税务筹划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明确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其中,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这一文件使不正常的平价转让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股权转让价格确定问题,可以考虑引进中介机构对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核、评估,以确定其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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