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其表现形式既包括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的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金融资讯与金融门户,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网络融资与网络融资中介等新兴、新型金融业态;也包括持牌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为把本市建成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高地,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力、辐射力、创新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助力上海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现就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四个坚持”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互联网金融为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导向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和家庭居民提供多样、灵活的金融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跨境贸易等领域融合发展,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鼓励金融创新,形成竞争发展格局。切实转变观念、创新政府管理模式,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在细分领域和行业解决方案方面做专、做深、做精、做细,错位竞争、特色发展,持续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三)坚持营造发展环境,完善行业基础设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加强人才培育、研究创新、信用体系、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营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坚持规范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有序竞争、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促进集聚发展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申请有关业务许可或经营资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本市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有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进行有关金融业务备案,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允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并在工商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

  (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培育力度。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兴业态和创新模式,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七)拓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助推作用,探索设立主要投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早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八)支持持牌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拓展转型。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持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广度、深度和能级。对持牌金融机构在沪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市、区县两级政府可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九)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园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建设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对优秀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市、区县两级政府可给予一定支持。

  三、加强基础建设,营造发展环境

  (十)吸引集聚互联网金融人才。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享受本市人才引进政策,在居住证等入沪手续办理方面提供便利。支持作出突出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申报本市有关高级人才项目。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才培训,探索开展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对有关培训认证费用可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鼓励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创新。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牌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互联网金融产业理论、标准、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研究。支持设立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支持申报本市金融创新奖。

  (十二)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专业信用服务的机构,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支持。支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用。

  (十三)完善配套支持体系。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渠道营销、风控外包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构建互联网金融产业联盟,促进信息技术手段与金融业务的融合运用。支持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十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地方立法研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专利、软件、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的作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特点,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强化风险防控,引导规范发展

  (十五)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本市金融稳定例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恶意欺诈、虚假广告、违规交易、买卖客户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经营“底线”、政策“红线”,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监管)、做实各类准备金账户,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信息技术水平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十七)支持开展行业自律与第三方监测评估。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联盟,制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探索对有关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监测评估,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十八)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与安全保障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探索建立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支付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技术规范及标准体系。加强相关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完善本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体系。

  (十九)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互联网金融适当性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产品认知、风险识别能力。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五、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部门协同

  (二十)健全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由本市相关部门、中央在沪监管单位参与,建立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跟踪分析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先行先试政策,研究确定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日常事务由市金融办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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