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与上海二中院7月31日联合召开《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会,分析近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对化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规范融资租赁交易提出对策和建议。
上海融资租赁交易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白皮书指出,2009年至2013年,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共145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9年收案22件,2010年收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2012年收案32件,2013年收案43件。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白皮书分析,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白皮书还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等。上海两家中院对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风险预判、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等。白皮书还建议: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名词解释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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