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政府主管部门14日发布《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降低政策“门槛”,将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纳入服务范畴。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即可享受到相关政策服务。这一类机构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的多项职能,并需要满足资产总额等具体要求。
相关企业在出入境、外籍人员就业许可等领域可享受便利。包括总部型机构的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办有效期2年-5年的《外国人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申办《外国专家证》。
在国内优秀人才引进领域,上海要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省市员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总部型机构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可按《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办理上海市户籍。
上海是中国内地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最集中的城市。截至2013年底,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445家、外商投资性公司有283家、外资研发中心有36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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