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根据客车额度拍卖情况和管理需求,调整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联席会议下设额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与市公安车管部门、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合署办公,开展机动车额度证明审查和收缴工作;

  (四)推进机动车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

  (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六条(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客车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并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竞买人资格)

  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本市居住证明(不含《临时居住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通过拍卖获得客车额度后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参加拍卖。

  单位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八条(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九条(拍卖监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额度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摩转汽额度及在用客车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根据每次投放数量等量印制,并委托拍卖机构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监制和保存。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额度审查中收缴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销毁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额度审查)

  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在车主缴纳车购税后,应当将完税证明交由额度管理办公室,由其对车主应当提供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完税证明上标注确认;对应当提供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而未交验的,保留完税证明。

  对无需缴纳车购税的二手车或旧车,额度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对车主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相关证明上标注确认。

  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上额度管理办公室的有效审查内容,进行机动车登记。

  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二手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

  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

  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额度管理)

  逐步推进新增客车额度和在用客车额度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资金收支)

  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

  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但办理2014年7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的,执行本规定。

  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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