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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贸区内外商投资电信增值业务 工信部将审批权下放到沪
文章发表时间:2014-04-16 09: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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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4月15日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将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并大幅缩短审批期限。
据了解,在审批主体上,以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而4月15日出台的《办法》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审查期限上,以往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程序中涉及工信部的有《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个环节,审批期限共为五个月,而《办法》将这两个审查环节合并简化,整个审批期限缩短为两个月。
《办法》还规定,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准入门槛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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