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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