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救发〔201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