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福发〔2014〕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3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22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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