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事项名称: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有关软件购买凭证及其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3.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购买生产设备凭证及其计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还需提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 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条件和适用所得税政策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5行“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第6行“研究开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第11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第12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第24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或第27行“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第25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0%(或第28行“自主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5行“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第6行“研究开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第11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第12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第29行“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第31行“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先备案类)(执行到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第32行“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新办企业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审核新办企业上报《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中第九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额的比例”是否小于25%;《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5行“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第6行“研究开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第11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第12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第32行“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执行到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取得资格前已获利的,应在取得资格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资格时未获利的,应在获利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获利年度情况说明及获利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定企业获利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32行“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取得资格前已获利的,应在取得资格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资格时未获利的,应在获利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获利年度情况说明及获利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
4.《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定企业获利年度。审核上报《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中第九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额的比例”是否小于25%;《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5行“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第6行“研究开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第11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第12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第32行“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执行到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取得资格前已获利的,应在取得资格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资格时未获利的,应在获利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获利年度情况说明及获利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定企业获利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32行“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取得资格前已获利的,应在取得资格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资格时未获利的,应在获利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获利年度情况说明及获利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
4.《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定企业获利年度。审核上报《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中第九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额的比例”是否小于25%;《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5行“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第6行“研究开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第11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第12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第32行“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新办软件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执行到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下发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取得资格前已获利的,应在取得资格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资格时未获利的,应在获利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获利年度情况说明及获利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4.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评测重点实验室、上海浦东软件园评测中心四家机构之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定企业获利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7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第13行“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8%,第24行“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5%,第26行“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新办软件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下发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取得资格前已获利的,应在取得资格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资格时未获利的,应在获利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获利年度情况说明及获利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
4.《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5.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评测重点实验室、上海浦东软件园评测中心四家机构之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7.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定企业获利年度。审核上报《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中第九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额的比例” 是否小于25%;《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5行“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第6行“研究开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第11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第12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第24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或第27行“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第25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0%(或第28行“自主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执行到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下发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取得资格前已获利的,应在取得资格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资格时未获利的,应在获利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获利年度情况说明及获利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定企业获利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30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下发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取得资格前已获利的,应在取得资格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资格时未获利的,应在获利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获利年度情况说明及获利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
4.《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市局转发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审核企业确定企业获利年度。审核上报《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表》中第九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额的比例” 是否小于25%;《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中的第5行“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第6行“研究开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第11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第12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第29行“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第31行“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2. 第一年金额指上述企业开办第一年出资额,如企业8月1日设立,则第一年金额为当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出资额。
本企业承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38号)的有关规定,设置“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同时,报送《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若未按规定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制度,将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