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2013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17号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7号公告明确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以下简称“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我们的观察
2011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上述纳税人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然而,对于如何界定纳税人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62号公告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17号公告的发布明确地解决了上述问题,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这对于相关纳税人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可以使其从不同方面受益:
降低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如果目前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该类纳税人可能无法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 为了保持竞争力,纳税人可能自己负担额外的增值税成本,而非将其全额转嫁给消费者。随着17号公告 明晰了相关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现在就外卖食品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将有助 于纳税人降低税负以保持竞争力。
降低纳税人的行政成本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的业务活动适用的流转税主要为营业税,而非增值税。他们可能不熟悉增值税的 计算缴纳,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不需要取得、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行政成本将会一样低。
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7号公告全文:
http://www.shanghaiinvest.com/cn/viewfile.php?id=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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