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绿容〔2013〕144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市废管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现制定《<上海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内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依据“就近、经济”原则确定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服务范围,收运单位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招标文件可以参照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招标文件参考文本。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报送市废管处,由市废管处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收运单位招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设定的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贮存及初加工场所条件、初加工设备配置、收运车辆数量、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鼓励具备条件的处置单位参加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组织的收运单位招标活动。

  第五条(收运单位信息公开)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中标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名录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信息,并方便社会监督。

  第六条(产生单位设立企业收运)

  产生单位设立企业收运本单位餐厨废弃油脂的,应当向市废管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产生单位设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登记表(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及其证明与产生单位相互关系(指产生单位全资、参股等)的证明材料;

  (二)产生点的具体地址及产生量预测清单;

  (三)贮存、初加工场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贮存、初加工场所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电子监控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有的厢式货运车辆、收集容器清单以及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副本复印件;

  (六)遵守《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承诺书;

  (七)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市废管处在受理材料后,应当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核实情况,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市废管处应当将产生单位收运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第七条(产生单位申报受理)

  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填写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申报材料。

  经审核同意的产生单位跨区(县)收运本单位餐厨废弃油脂的,应当按前款要求向市废管处提交申报材料。市废管处应当将申报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督促产生单位与招标确定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并向社会公布产生单位申报及收运合同签订情况。

  第八条(收集容器)

  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醒目标注“餐厨废弃油脂”字样,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的维护、保管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分类收集、存放,不得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不得直接排入排水管网。

  第九条(收运人员培训)

  收运单位应当组织收运人员参加培训,每二年完成一轮收运人员的全员培训。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收运单位的需求,组织收运人员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发放合格证书。

  第十条(收运单位监管)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加强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的监管,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对收运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建立监管考评档案。依照《办法》和收运服务协议,重点监管下列内容:

  (一)“统一收运车辆、统一收集容器、统一作业服装、统一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

  (二)擅自收运服务协议以外区域单位或个人的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

  (三)收运联单、台帐不符合规定或收集量与缴纳处置量不符等情况;

  (四)擅自将餐厨废弃油脂交付、转售给非本市中标处置单位的行为;

  (五)市绿化市容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处置单位监管)

  市废管处应加强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的监管,编制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监管下列内容:

  (一)服务规范执行情况,包括核查厂内计量设备的运转正常,防止接纳处置协议外餐厨废弃油脂进入;督促企业按照作业规程运营;厂内人员、车辆进入管理情况等;

  (二)联单、台帐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进出厂的原料、产品类型与数量等;

  (三)厂内设施设备使用及监控设备联网情况,包括厂内联网监控设备运转情况;厂内生产设备、检测仪器运转情况和耗材使用情况等;

  (四)厂内环境污染控制,包括污染物收集、处理的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数量和规范排放情况;污染物控制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五)市绿化市容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处置单位违规行为查处)

  市废管处应当完善处置单位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制度。处置单位发生下列行为时,由市废管处依照《办法》和处置服务协议提出处理建议,经市绿化市容局同意后实施。

  (一)处置单位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它用途;

  (二)处置单位台帐、联单不符合规定或进出料数量不符;

  (三)处置单位视频监控等信息系统维护不当或失于维护导致较长时间无法接入管理部门信息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评议方案)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处置单位评议。评议方案由市废管处组织编制,经市绿化市容局批准后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收运单位评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收运单位评议。

  产生单位设立企业收运本单位餐厨废弃油脂的,由市废管处组织评议。

  第十四条(评议内容)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评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联单(附件3、4)、台帐(附件5、6、7)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六)服务协议约定的因违规行为暂停或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评议结果复核)

  市绿化市容局、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或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请复核;市或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评议结果发布)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每年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评议结果。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评议结果发布前书面报送市绿化市容局,每年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评议结果。

  第十七条(评议结果应用)

  对收运、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情况的评议结果,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应用:

  (一)对首次评议不合格的收运、处置单位,暂停其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对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给予其3个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复评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绿化市容局、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终止其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

  (二)对连续2年首次评议不合格的收运、处置单位,可依据服务协议,由市绿化市容局、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终止其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

  (三)对连续3年评议结果为优秀的收运、处置单位,当市绿化市容局、区(县)绿化市容部门重新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管理信息通报)

  市绿化市容局、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将产生单位申报受理情况、产生单位收运情况、中标收运单位情况、中标处置单位情况书面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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