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华工作外籍人员的几点新规定信息

内容提要

 

1.      外籍人员在华的社保缴纳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71开始生效,随后出台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自20111015开始在华缴纳社会保险。然而,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险实际上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征缴管理,因此,该办法在各个地区的执行情况不尽相同。我们在下表中总结了目前一些主要城市的执行情况:

 

 

 

地点

地方性实施细则的公布日期

社保征缴起始日

登记时限

北京

2011年10月11

2011年10月15

获得工作签证后30天内

成都

2011年10月19

青岛

2011年11月4

苏州

2011年1月18

与本地员工相同

厦门

2012年3月6

无锡

2012年2月16

对追溯之前月份无明确规定

获得工作签证后30天内

深圳

2012年8月21

无明确规定

广州

2012年11月27

获得工作签证后30天内

 

 

到目前为止,上海尚未出台地方性实施细则并且尚未强制要求外籍人员参加中国社保,上海何时会出台其实施细则或通知也不明确。因此,上海的企业应该关注这方面的动向。     

 

 

2. 雇主为员工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

 

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文(以下简称“101  文”),雇主为境内工作的外国雇员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其它境外保险,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Ø  该保险费用为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如美国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Ø  相关费用并未在中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14发布了一份公告,根据该公告101号文已失效(废止)。然而,该公告并未说明该文废止后上述雇主负担的保险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尽管如此,在新的相关规定出台之前,我们还是提请您注意这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可能会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应谨慎对待该类保险的纳税处理。

 

 

3. 外籍员工免税补贴是否需要报批

 

根据国税发[1997]54号文(以下简称“54号文”)和国税发[2004]80号文(以下简称“80号文”),外籍员工取得的一些符合规定的补贴项目,如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等,可以免于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证明文件,如租房合同和有效的房租发票须提交税务机关审核。不过,在过去的税务实践中,很多税务局并未严格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最近一段时间里,这一情况似乎正在发生一些变化,部分税务局开始要求审核外籍员工免税补贴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相关企业应注意上述变化,必要时应向主管机关确认某些项目的处理要求。同时也建议您联系东锦的财税服务人员以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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