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19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章附件:
相关链接: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2001-2003 上海投资网
    投资咨询热线:+0086 (21) 68868336, 68868321
    info@shanghaiinv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