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
支付方名称 |
|
联系人 |
|
支付方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税务
代码 |
(国税) |
|
付汇银行 |
|
(地税) |
|
付汇账号 |
|
境外
收款人 |
收款方名称 |
|
收款方地址 |
|
收汇银行 |
|
收汇账号 |
|
国家或地区 |
|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
|
合同或协议名称 |
|
合同号码 |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
币种 |
|
已支付金额 |
|
币种 |
|
本次支付项目 |
|
预计付汇日期 |
|
本次付汇金额 |
|
币种 |
|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
|
汇率 |
|
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
已缴纳营业税 |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已缴纳增值税 |
|
增值税税率 |
|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应纳税所得额 |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
应税所得率 |
|
免予征税 |
□ |
不予征税 |
□ |
申请人
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