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税[2011]110 号文(以下简称“110 号文”)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于2012 年7月5日下发了财会[2012]13 号文(以下简称“13号文”),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13号文的主要内容列示于下表:
适用的纳税人 |
主要会计处理规定 |
适用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 |
应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用于记录营改增试点安排下目前暂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前述增值税留抵税额 |
因试点增加税负而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纳税人 |
该财政扶持资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
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递减增值税额政策的纳税人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企业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
试点纳税人应仔细研读13号文,并适用13号文中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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