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成立检查工作小组,认真组织所属企业进行自查,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积极整改,并将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二、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对本市总分机构上报的自查表进行认真审核。
三、自查工作定于11月15日结束,各单位于11月20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总结、《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电子文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电子分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汇总表》(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市局。
四、自查表填报要求
(一)自查表数据来源于2011年各预缴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和201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二)本市总机构自查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本市补充版)》格式要求填写。
1. 第1行 “实际缴纳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报表(A类)》主表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写。
2. 第1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合计”、“1~6月总机构分摊所得税”、“7~12月总机构分摊所得税”按照2011年各预缴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8行、第19行之和计算填写。
3. “分支机构名称”按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填写。
4. “1~6月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和“ 7~12月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按照2011年各预缴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计算填写。
(三)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自查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本市补充版)》格式要求填写。
“1~6月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7~12月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按照2011年各预缴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分配给该分支机构所得税额计算填写。
附件: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本市补充版)》;
2.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本市补充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运行,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总局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发布)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二)检查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地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及时部署所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自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自查后上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进行汇总并留存备查,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未分配或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附文字材料,上报总局(所得税司)。
(三)总局抽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布置所属企业进行自查,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切实保障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款分配缴纳的落实。
(二)税务机关上报总局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需保存为Excel格式,通过总局FTP上报至所得税司/三处/总分机构检查工作。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
附件: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沪国税所〔2012〕30号附件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本市补版)》
沪国税所〔2012〕30号附件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本市补充版)》
国税函〔2012〕445号附件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
国税函〔2012〕445号附件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
国税函〔2012〕445号附件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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