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以及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9月24日发布了国税函[2012]445号文(以下简称“445号文”),部署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
445号文的主要内容
Ø 检查对象: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以下简称“28号文”),即有关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采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
Ø 检查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
检查项目 |
相关规定 |
检查方式 |
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 |
检查所属期 |
企业自查 |
2011年度 |
税务总局抽查 |
另行通知 |
检查时间 |
企业自查 |
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1月20日 |
税务总局抽查 |
另行通知 |
各地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截至日期 |
2012年11月25日 |
我们的建议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其抽查的时间及方式作出通知,445号文却明确提到,企业在自查中发现的未分配或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本次被纳入检查范围的纳税人应尽早按照445号文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并采取补救措施纠正所发现的问题。由内部人员或聘请独立的税务顾问进行税务合规性的健康检查即为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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