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
营改增试点地区 |
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 |
北京市 |
2012年9月1日 |
安徽省和江苏省 |
2012年10月1日 |
福建省(包括厦门)和 广东省(包括深圳) |
2012年11月1日 |
天津、浙江省(包括宁波)和湖北省 |
2012年12月1日 |
新的营改增试点地区将沿用若干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的主要规定,例如:
新的营改增试点地区涉及的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保持一致。有关各行业的定义已在111号文中做出了详细规定。
参与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营改增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含)500 万的纳税人。
Ø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营改增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纳税人(请注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主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不同类型的应税服务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扩大营改增试点对上海外资企业的影响
Ø 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地区是对上海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全面肯定,并为最终推广至全国做好准备。
Ø 如果上海外资企业的相关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接受者属于北京市的试点纳税人,需要重新评估因税负差异对合同金额产生的影响。
我们的观察
许多跨国公司的总部设立在北京市,因此北京市营改增试点也会对其总部层面的业务、处理和安排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一个在北京市设立总部的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试点范围内的服务(如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共享业务),其所提供的服务则需缴纳增值税。相关的增值税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将可能被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属公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种业务安排将有助于减少公司内部交易的成本。
鉴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经营者,特别是跨地区经营者,应开始衡量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并采取积极的态度在营改增试点到来前做好耗时耗力的准备工作。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人员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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