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经期终复审,商务部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2007年第63号公告,决定继续按照原外经贸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上述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15日起5年。
2012年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5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8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二氯甲烷国内产业未提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鉴此,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8月15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起终止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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