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6月27日联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同日,即2012年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汇发[2012]38号文(以下简称“38号文”),为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同时发布以下四项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1号公告与38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需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地方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在分类监管期内,A类企业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如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则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以及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机关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过渡性安排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鉴于外汇局自2012年8月1日起不再出具收汇核销单,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否则,外汇局将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以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1号公告废止了一系列有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法规,具体的废止法规目录列于其附件中。 

我们的建议 

根据1号公告以及38号文,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为非现场总量核查以及动态分类管理。该制度的实施将对现时乃至将来的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产生重要的意义。1号公告以及38号文带来的主要影响包括:

简化并改进了货物贸易的进口付汇以及出口收汇手续

改进了外汇管理的工作流程

降低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机关的行政费用支出

加强了关于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及出口收汇的风险管理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应仔细研读1号公告以及38号文,熟悉相关规定并理解规定将对其日常运营产生的影 响。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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