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要有法定的注册场地,对于大部分国外投资者来说并不了解在选择注册场地时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以下我们就根据我们多年来的经验介绍一下关于在选择注册场地时需注意的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
租赁注册场地需提供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还需列明租赁面积、租赁用途、租金等基本信息;
提供给政府部门的租赁协议需为中文文本;
可用于登记注册的租赁场地的房屋性质一般为:办公(咨询、商贸等企业)、厂房(生产、研发等企业)、商业(零售企业);
事先需与出租方确认拟租赁的场地是否有其他企业注册在内,同一地址内只能注册一家企业;
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租赁协议原件
2、加盖产权方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产权方若为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该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中需要有与房屋租赁内容相关的经营内容
3、产权方若为个人需提供个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4、如产权方尚未取得产权证,一般可以凭以下几个证代替,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工商局要求而定: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5)编订门弄号牌通知
若所租赁的场地属于转租的,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产权方出具的同意转租说明文件,且说明文件内必须提及同意其转租场地的具体地址及期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签订租赁协议的承租方一般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方;但以投资方签订租赁协议时,租赁协议中需要说明租借房屋是用于拟设立公司注册之用,待拟设立公司成立后,承租方的权力义务均转由拟设立公司承担。
若您在设立外商投资各类企业或需办理各类关于外资企业变更事项上需要本公司帮助和支持的,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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